各乡(镇)街道、开发区、城区防指、市防指各成员单位: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和《吉林省防汛条例》规定,自6月1日起我市进入汛期。为做好我市汛期防汛工作,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通告如下:
一、我市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,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。出现特殊情况时,市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,根据汛情发展,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。
二、各乡(镇)街道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,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。
三、在汛期内,市防指要组织市应急局、市水利局、市气象局、市水文局、市交通局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,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,各乡(镇)街道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。
四、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,发现问题限期整改,对拒不整改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五、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、相关部门行业抢险队伍、各乡(镇)街道应急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,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,一旦出现险情,立即开展抢险救援。
六、堤防沿线各乡(镇)及包保单位要开展巡堤查险工作,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市防办。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执法局、市住建局、市交通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、隐患排查、易涝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。
七、市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。
八、市防办要对各乡(镇)街道、市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、值班值守、水情雨情通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,并及时通报。
九、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,市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,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,承担市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工作任务。
十、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,市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:
(一)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,执行市防指指令。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,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,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。
(二)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雨情。
(三)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。
(四)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,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。
(五)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,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,开展抢险工作等。
(六)加强巡堤查险,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市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。
(七)不得挪用、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等。
(八)按规定发布汛情、灾情公告。
特此通告。
桦甸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
(桦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)
2025年6月1日
来源: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
编辑:刘文博
初审:陈德
复审:杨雪冰
终审:曹铁权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