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
时间:2024-11-06 12:07:59
来源: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

按照吉林省人社厅《关于2024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(吉人社发〔2024〕11号)要求,我市202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(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)调整工作已全面完成,已于10月末发放到位,现将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、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,享受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、生活护理费的人员。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。
(一)伤残津贴。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,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2元,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,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7元,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,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。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127元的,再增加30元。(二)供养亲属抚恤金。配偶每月增加63元,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。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。(三)生活护理费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,每月增加262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月增加210元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,每月增加157元。(一)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,由原渠道继续支付。
(二)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。
(三)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,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。